
政務全搜索
高級搜索
新修訂的《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》第三十三條規定,商務樓宇、商業綜合體等的管理服務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,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:(一)協調、配合管理服務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,及時告知有關安全注意事項;(二)對消防設施、充電樁、電梯等易于發生安全風險的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設施、設備開展日常巡查和定期保養,發現有安全隱患的,及時設置警示標志,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隱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報告;(三)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,及時勸阻、制止,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;(四)對可能出現的生產安全事故、自然災害等突發性事件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,并定期組織管理服務對象進行演練;(五)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。
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